让教育惩戒权落地 打破“不敢管”困局
发布日期: 2025-04-28 16:17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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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,其中一起:一年级甲同学用其他同学名牌上的曲别针,扎到了一名同学的头顶和左眼角,同时还咬了其他同学。在随后的班会上,甲同学做了道歉。被道歉的学生提出,甲同学道歉的态度不真诚,老师便让甲同学再次进行了道歉。这引起了甲同学家长的不满,将老师及所在的学校诉至法院,索赔两万余元。最终,法院驳回了家长的诉请。

    这一看似普通的校园纠纷,在舆论场激起千层浪。人们争论的不仅是教师是否有权要求学生道歉,更是家校之间教育责任的边界到底在哪里?法院的判决传递了明确信号:教师合理行使教育惩戒权受法律保护。根据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》,责令学生道歉、口头检讨等行为属于正常教育手段,目的是矫正错误而非惩罚人格。本案中,学生用曲别针扎伤同学眼角在先,教师要求其以真诚态度道歉,既是对受害者的必要交代,也是对施暴者的行为纠偏。司法对教育规律的尊重,为家校纠纷提供了理性参照。但现实中,类似判决并未完全打消教师的顾虑。当部分家长将“伤害自尊”作为万能理由频繁举报,甚至以“开除教师”相威胁,教育者难免陷入“管与不管”的两难,教育陷入“不管就乱、管了就告”的怪圈。

    一些家长将孩子视作碰不得的“易碎品”,把教师正常管教视为“人格侮辱”,却对自家孩子攻击他人的行为轻描淡写。例如,某小学班主任批评扰乱课堂的学生后,家长连续三天到校辱骂教师,最终逼得教师公开道歉。这种畸形的“维权”,扰乱的是公共秩序,消耗的是司法资源,伤害的是教师的尊严。过度保护孩子,不让他们面对自己的错误,只会让他们失去正确认知和责任感。家长应该明白,孩子总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,不能因为心疼就让学校和老师背锅。

    教育惩戒不是洪水猛兽,也不是对学生的“霸凌”,而是培养合格公民的重要手段。教师在执行惩戒时,只要遵循教育规律,合理适度,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师德规范,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和社会的理解。教育惩戒也不是教师的“独角戏”,需要家长的理解与配合。西南某小学开学时与家长签订《教育公约》,明确教师有权对扰乱课堂等行为进行管理;上海某校邀请家长担任“教育观察员”,亲历课堂后发现八成家长转变了对惩戒的态度。

    教育惩戒不是冰冷的规训,而是带着温度的成长必修课。合理的惩戒不是伤害,而是最深远的爱护。教师能挺直腰杆管教,家长学会理性看待磕碰,教育才能真正培育出人格健全的下一代。(评论员 宋学敏)

    来源:今晚报

    责任编辑: 陆志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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