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现公共门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,物业有责任进行管理!
发布日期: 2026-10-09 14:33:00
字号:
  • 大
  • 中
  • 小
  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

    物业服务企业

    是住宅小区消防管理的前哨

    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

    近日,湖北省消防救援局曝光一起

    物业服务企业因逾期未整改火灾隐患

    被依法依规处以行政处罚的案例

    案例详情

    2026年7月,湖北咸宁

    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对辖区高层住宅小区

    开展检查时发现

    一小区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

    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

    存在火灾隐患

    消防行政执法人员

    立即向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

    讲明此类行为的危害及相关法律责任

    下达了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》

    要求其加强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

    加大日常巡查力度

    对业主违停、违充行为及时采取措施

    尽快整改火灾隐患

    一小区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。图源:湖北消防

    处罚决定

    2026年8月

    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小区进行复查时发现

    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仍未采取有效措施

    劝阻、制止住户在公共门厅停放电动自行车

    咸宁市消防救援局根据

    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

    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

    对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

    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、疏散走道

    楼梯间、安全出口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

    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

    物业服务企业

    有责任进行相关管理

    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

   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、疏散走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。

   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。电动自行车存放、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,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;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,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。

    电动自行车存放、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,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。

    第四十七条第七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、疏散走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,拒不改正的,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,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,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

    仅有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还不够

   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

    请大家一定要

    向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说“不”!

    牢记以下安全知识

    来源:中国消防

    责任编辑: 李若怡
    主办单位:天津市滨海新区文明办 主管单位: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委员会宣传部 技术支持:天津市滨海新区融媒体中心